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

Guangdong Institute of Metrology and testing

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为GDSM)。

第二条  本学会由在广东省从事计量测试的科技工作者、计量管理人员、在广东省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工作的团体和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级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和组织广大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发展计量测试科学技术,促进人才成长,促进计量测试技术机构提高科技水平,普及计量测试知识,积极承接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转移的社会化管理任务,推动计量测试事业不断进步,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繁荣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学会的业务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并挂靠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驻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松柏东街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计量测试科技水平;

(二)面向生产、开发、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

   (三)普及计量测试知识,开展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四)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组织国际及国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和国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六)组织审订地方性计量测试技术规范;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八)组织团体会员单位开展量值比对工作;

(九)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计量测试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技术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计量测试学科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自学成才有突出贡献的计量测试科技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和从事五年以上计量测试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五)团体会员还应是:

   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工作的团体和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经上一届学会领导或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组成和任期:
    
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各机构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学会的的重大方针、政策;

   (十二)聘请对学会有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或荣誉职务;

(十三)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著、优秀科普作品;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提议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计划和部署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十月份, 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个人理事每年200, 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可以一次性连交几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了使学会充满生机和活力,适应时代和历史的要求,促进学会的迅速发展,提高会员积极性,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学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长批准实施,给予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等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123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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